《出生医学证明》是孩子的“人生第一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需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领。
按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如下:
一、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1、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临时身份证不能使用),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请提交护照;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首次签发机构提供);
3、《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如非新生儿母亲领取,领证人需要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办理时限
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办理,因超出规定时限前来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者,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要求办理人签署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个人承诺书。
2、助产机构内出生,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如非新生儿母亲领取,领证人需要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产妇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
(4)新生儿父母的逾期情况说明;
(5)个人信息真实承诺;
(6)《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首次签发机构提供)。
如无法提供产妇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 新生儿姓氏原则上随父姓或随母姓。除姓氏外,新生儿申报姓名使用国务院最新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4、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员,其“身份证号”栏填写“护照”证件号码。若为港澳台居民的,可凭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为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5.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如需更改姓名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作为曾用名。
6、《出生医学证明》永久有效,务必要终生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涂改,不得私自拆切副页,不得私自塑封!
5.办理时间和地点
每周一至周五下午办理(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下午1:30--5:00(春冬季)
下午2:00--5:30(夏秋季)
咨询电话0536-7516008
地点:高新区人民医院三楼西妇幼健康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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