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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政事权限清单(潍坊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潍坊市高新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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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政事权限清单(潍坊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发表时间:2021-05-12

 

事项类别

政事权限关系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党建

工作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党委领导班子设置审批;

2.预备党员批复备案;

3.核准党费。

1.审核批复党委领导班子选举请示、选举结果并备案;

2.审核预备党员备案报告;

3.查验党费上缴情况并上缴上级机关工委。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

4.《关于印发<潍坊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20〕11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选举党委领导班子及党委委员;

2.发展党员;

3.收取党费。

1.拟定党委领导班子及党委委员选举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按照发展党员流程确定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并上报;

3.党费收缴管理规定收取并上缴机关党委。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

4.《关于印发<潍坊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20〕11号)。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党委委员备案管理;

2.确定发展对象名额;

3.党费管理。

1.组织部门审核批复党委委员备案报告并做好党委委员的日常监督;

2.潍坊高新区机关党委负责审核发展对象材料,并给出发展意见;

3. 潍坊高新区机关党委负责核准并管理党费。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

4.《关于印发<潍坊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20〕11号)。

干部

人事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2.中层管理岗位设置、聘任实施方案审批;

3.中层管理干部备案;

4.在册人员增减审批;

5.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审核备案;

6.审批年度招聘计划、方案、录用人员。

7.员工招聘。

1.负责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考核结果及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研究推荐后备干部;

2.负责审核批复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设置、聘任实施方案;

3.负责中层管理干部备案;

4.负责在册人员增减审核批复;

5.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审核批复并备案;

6.负责审核批复年度招聘计划、方案、拟录用人员。

7.拟定年度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

3.《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内设机构设置及调整;

2.员工年度考核;

3.中层管理岗位设置及选拔;

4.在册人员增减管理;

5.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拟定内设机构的设置、更名、合并、撤销及分设;

2.拟定员工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3.拟定中层管理岗位设置、调整、选拔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在册人员增减手续办理;

5.拟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并组织实施;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

干部

人事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2.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考核;

3.领导班子职数、总量控制人员总数批复备案;

4.内设机构、中层管理岗位设置批复;

5.在册人员增减监管;

6.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批复备案;

7.发布录用通知文件。

1.组织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商办企业、社会兼职等事项的管理监督;负责对事业单位部分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考核意见,研究推荐后备干部;

2.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批复领导班子职数、职工总数;负责核准中层管理岗位;

3.机构编制部门及人社部门及审核批复在册人员增减手续并备案;

4.人社部门备案班子成员及员工年度考核结果;批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并对拟聘任人员备案;核准拟录用人员名单,发布录用文件。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

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

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收入

分配

主管部门举办

监督职责

1.员工收入分配方案审核备案;

2.工资核定审批。

1.事业单位员工薪酬分配方案、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方案审核并备案;

2.审核批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人社发〔2019〕20号)。

收入

分配

事业单位自主

管理职责

1.拟定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2.核算年度绩效工资总额。

1.拟定本单位员工薪酬分配方案、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并实施;核定主要负责人年薪;

2.拟定本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额。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人社发〔2019〕20号)。

收入

分配

相关部门综合

管理职责

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备案。

人社及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薪酬分配方案备案。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人社发〔2019〕20号)。

财务

资产

主管部门举办

监督职责

1.    固定资产的监管和指导;

2.    资产处置权限。

 

1.负责对实施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

2.价值50万元以下资产报废审批;

3.价值10万元以下的坏账损失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

事业单位自主

管理职责

1.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制定并实施;

2.财务管理;

3.报表管理。

1.拟定购置、处置固定资产的计划;实施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2.业务报销、工资发放、财务软件(凭证制作及审核)录入、职工个税计算及上缴、“四险一金”的缴存、票据管理、非税收入的上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

相关部门综合

管理职责

1.      资产处置权限;

2.    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

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

业务

运行

主管部门举办

监督职责

1.处置上报的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工作信息;

2.指导开展重大疾病和传染病监测;

3.收集、汇总全区重大疾病、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依照法律规定发布疫情信息;

4.指导重大疾病和传染病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各种传染病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强化重大疾病传染源管控,拟定突发重大疾病和传染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1.对上报的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有关工作信息的处置,编写、发布工作动态,及时通报情况;

2.指导开展重大疾病和传染病监测;及时跟踪重大疾病和传染病进展,研判分析重大疾病和传染病动态,发出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性治理的政策建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论证意见和评估报告及建议;

3.按照国家、省、市委、市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部署及领导小组安排,视清况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与宣传中心、媒体沟通协调,   配合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开展社会公众健康教育,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4.研究全区重大疾病和传染病、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对公共卫生人员进行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培训演练;负责与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国家、省、市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局等相关单位沟通最新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技术进展情况;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框架下,组织开展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预防控制临床研究、生物安全研究以及科研攻关;做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有关工作。

 

 

 

 

 

 

 

 

 

 

 

 

 

 

 

 

 

 

 

1.《关于健全完善市县 重大疾病传染病防治、中医药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的通知》(鲁编办〔2020〕36号);

2.《执业医师法》(国主席令第5号)。

业务

运行

事业单位自主

管理职责

 

1.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环境与职业健康、营养健康、老龄健康、妇幼健康、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

2.开展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预警及国民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价;

3.开展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调查与危害风险评估;研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对策和措施,承担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反馈及疫情预测、预报工作;

5.开展各种传染病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

6.指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应急处置,联系协调高层次专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1.参与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开展多种形式的传染病相关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2.承担重大疾病和疫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预警信息管理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

3.推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体系建设,开展健康素养监测和成人烟草流行监测工作,拟订全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3.做好全区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疫苗使用计划和免疫效果监测;负责免疫预防相关健康知识健康宣教和社会宣传等工作;

4.常规卫生监督抽检、集中消毒餐饮具、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5.制定全区地方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做好全区的地甲病、氟中毒的监测与报告工作;做好全区发热病人血检与报告工作,对疟疾病例及时开展疫情处理工作;

6.制定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做好全市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哨点监测、医疗机构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监管场所监测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业务工作意见》;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工作规范,食品国家检测标准;

5.全省免疫预防管理工作意见、潍坊市免疫预防管理工作意见;

6.《山东省防止疟疾再传播工作方案》;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9.《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0.市卫健委相关工作方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11.《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全省艾滋病防治业务工作意见;

12.山东省死因监测工作方案;

 

业务

运行

事业单位自主

管理职责

7.开展疾病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公众健康理论及技术相关临床研究、指导,以及相关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推广等;

8.负责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组织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

9.承担健康教育、健康科普与健康促进职责,开展公众健   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

10.开展疾病和传染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分析、评价工作;受委托开展疾病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相关技术服务;

11.参入重大传染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与管理,突发疫情调查处置;组织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2.承办区卫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与评价,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及顾客一次性用品卫生质量监测与评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

8.审核并分析居民死亡报告卡;对全区死亡报告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动态变化;对医疗机构死亡报告质量进行技术指导;编制全区居民死亡情况及死因顺位年度分析报告;

9.根据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及实验室条件,开展病原微生物学检验、血清学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和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水源性疾病、医源性感染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原学检验,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地检验依据;

10.印发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医疗机构辐射防护监测、非医用辐射防护监测、职业性放射疾病监测工作方案,分配任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11.指导具体监测点设置及现场监测实施,负责抗药性监测和病原学监测样本的采集报送,负责对辖区病媒生物监测风险评估报告的起草和预警,负责具体防控措施的提出;

12.承办卫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3.《食品安全法》;

14.《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15.《潍坊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省级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

17.《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18.《潍坊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9.《潍坊市核与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20.《职业病防治法》;

2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2.《关于实施基层首席公共卫生医师制度的意见》潍卫发〔2019〕18号;

23.《环境保护法》;

24.《安全保卫制度》;

25.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版);

26.《艾滋病防治条例》。

业务

运行

相关部门综合

管理职责

1.    上级业务部门给予传染病防控工作技术指导;

2.组织科研课题向科技局推荐参评;

3.医疗废物收集、外运。

1.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技术指导;

2.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灾害

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

3.    组织进行课题填写、并对材料进行初核、评估后向科技局推荐参评课题;

4.    医疗废物暂存处严格按示求设置,单位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运输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业务工作意见》;

3.《执业医师法》;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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